安徽省徽商发展促进会章程

安徽省徽商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徽商发展促进会是由安徽省境内徽商企业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境内。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促进会将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握时代大势,团结徽商一切力量,开展相关活动,促进对外联系与合作。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B2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投资方面服务;

(四)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证明,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合法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开展其它社会交流合作,促进经济、技术贸易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八)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培训、公益和文体活动;

(九)创办网站、报纸、会刊、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加强对促进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单位和个人;

(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团体会员加入需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副本);

2.个人加入需提交相关的能够促进徽商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常务事会审议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团体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团体理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自行决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及会员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及会员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团,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77日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